統一對台灣比較有利?
這是王作榮說的,
我沒有他那麼大的智慧,
無法判斷真假。
說到王作榮,
以前高中時還讀過他的傳記,
記得書名是成敗之鑑。
不過人生智慧是一回事,
意識型態是另一回事,
各種紛爭混在一起,
真的能看清的又有幾人?
不管怎樣,
在偉大的 馬神領導之下,
在可預見的幾年內,
台灣越來越向中國傾斜是無法避免的現實。
結果好不好,
要到幾年後才見分曉。
只是馬神啊馬神,
請您動作不要這麼急啊。
馬上就開放陸客大陸學歷大陸學生...etc,
把台灣的格調都降低了,
殊不知自己送上門來的往往都最不被珍惜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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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上之前的延緩退休年齡五年
怎麼看都是政策買票= =
嗚嗚
我現在認真念書去考國營事業還來得及嗎?Q_Q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626/4/1200u.html
立法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昨天在國民黨立委多數下,強行通過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第八條修正案,公營事業兼具公務員身分勞工可在九十九年六月卅日前,選擇適用勞退新制;即屆滿規定退休金基數者,還可以受到新制保障,事業單位每月必須多提撥薪資的六%到個人帳戶。
總計上萬人受惠,公營事業要多提繳七十一億,等於國營事業勞工,每人平白獲利七十萬元。
同一事業員工權益失衡
財政部國庫署當場反對此案,但卻仍表決通過。民進黨立委黃淑英、陳瑩等人痛批,國民黨濫用多數暴力,圖利國營事業勞工,挖空國庫近七十一億元,不顧社會公平正義。
勞委會估算,受惠單位包括交通部所屬台鐵和基隆、台中、高雄、花蓮港務局;財政部的台灣菸酒公司、印刷廠;經濟部所屬台電、中油、台糖和台灣自來水公司,共計一萬六二○人,其中台電即七千人。公營事業機構需多提繳退休金費用高達七十一億元。
財 政部國庫署在現場表示反對。國庫署強調,公營事業勞工服務年資通常超過卅年,可根據退休法令領取退休金基數,如果又要依勞退新制開設個人退休帳戶,每月由 事業機構提繳六%,將增加事業機構負擔,也影響繳庫盈餘。而又規定新進人員只能參加新制,到退休最多只領廿一.六個基數,造成同一事業員工權益嚴重失衡。
勞退條例第八條修正案由國民黨立委李乙廷、盧秀燕等廿人提出,是針對公營事業退休制度出現一國二制,在公營事業服務者若具有公務員身分,依勞基法八十四條,只能適用公務員相關退休規定。除非民營化後才能有所選擇,在五年內決定採勞基法或勞退條例。
勞委會:造成退休制紊亂
李乙廷說,此類公務員退休可說毫無保障,因而提案修改勞退條例第八條,將原本規定「民營化後的公營事業,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擇一」,大幅放寬為「非依公務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,且未經銓敘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,在九十九年六月卅日前得選擇適用勞退條例」。
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回應,只要對勞工有利,勞委會願意接受。但各部會都反對,認為會造成退休制度紊亂,且產生退休標準不公平性。李乙廷和其他立委認為,不應又以國庫虧損為理由,讓勞工權益受損。
該案在民進黨立委陳瑩和黃淑英反對聲中逕付表決通過,送院會討論。
行政院發言人史亞平表示,行政院同意國民黨立委提案,主要是基於公平正義原則,統一處理國營事業勞工的退休制度。針對民進黨抨擊國庫將多出七十一億預算,史亞平強調,由於未來國營事業勞工都將使用新制,整體計算下來,國庫並沒有增加太多支出。
經濟部國營會官員表示,修正勞退條例,讓國營事業兼具勞工與公務員身份者,可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,是一項「短空長多」的政策,短期提撥退休金額度會成長,但長期來說,若多能選擇新制,員工自行提撥退休金,可減輕國營事業人事成本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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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這新聞只能ㄎㄎ了 XD
http://news.yam.com/afp/life/200806/20080611904997.html
(法新社紐約十日電)官方統計資料顯示,美國紐約每四名成人中,就有一人感染生殖器皰疹病毒。此外,非裔美國人的罹病率,幾乎達到五成。 紐約人感染這種第二型單純皰疹性病毒的比率為二成六,是全美此病最猖獗的城市。全國罹病率則為一成九,每五人中就約有一人受到感染。 在這座已被走紅到推出電影版的電視影集「慾望城市」神化的城市中,女性的感染率遠高於男性,比例為三成六比一成九。 這項研究報告由紐約市衛生部公佈。報告並指出,非裔美國人的感染率比白人高出許多,為四成九,而白人則是一成四。 大部分感染HSV-2病毒的患者,不會出現病徵,不過,有部分人時會出現生殖器疼痛症狀,二到四週才會康復。 紐約市衛生部性傳染病預防管制局督察長席林傑說:「生殖器皰疹不會對大多數人造成嚴重問題」。 「不過,部分民眾會有生殖器疼痛症狀,此外,感染此病會擴大HIV病毒疫情。」 她說:「持續使用保險套,有助於避免罹患或散播生殖器皰疹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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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一個偉大的 馬神,
上任以來沒啥作為就算了,
(畢竟時間還短,看不到成果算合理)
不過好歹把小安安處理一下啊,
最近都沒聲音,
難道小安安事件就這樣船過水無痕了嗎?Q_Q
發表這啥鬼感言,
把馬總統搞得像是馬特首,= =
請多關心一下國內同胞可以嗎?>"<
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/php-bin/prez/shownews.php4?Rid=14069
全文如下:
::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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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7年06月04日
總統發表「六四」十九週年感言
馬英九總統今天發表「六四」十九週年感言,內容全文為:
自從1989年「六四」事件發生以來,每年屆時我都會參加紀念活動或發表文章。我對「六四」的關心,主要在於關心大陸同胞能否享有自由民主的生活。
今年「六四」跟往年最大的不同,就是在三週前,四川發生了大地震,災區廣達十餘萬平方公里,死傷超過四十萬人,至少五百萬人無家可歸。從大陸官方搶救 災民的迅速、大陸首長對災民的關懷、災難及抗爭新聞報導的開放、大陸人民捐輸的踴躍、到對外國救援團隊的歡迎及對台灣救援工作的肯定,與1976年唐山大 地震時期的表現已大大不同,國際媒體亦迭有佳評,顯示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三十年,已有一定的成果。
我在5月20日就職演說中,曾經表示:「我們真誠關心大陸十三億同胞的福祉,由衷盼望中國大陸能繼續走向自由民主均富的大道,為兩岸關係長遠的和平發展,創造雙贏的歷史條件。」今天我們關心「六四」真正的意義,也就在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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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聳動的標題。XD
不過不是我想的,
昨晚看新聞看到的,
剛看到時還害我嚇一大跳,
想說 馬神怎麼這麼帶種,
膽敢動他的大票倉。
結果證明是誤會一場,
不過與其說是誤會,
實際上是再度證明台灣新聞媒體水準之低落。
說到這就不得不多鞭幾下,
舉兩個例子吧。
前幾天吃午餐時看到中國天空的新聞,
內容大意是開放中國觀光客及直航之類的,
結果那主播就一直在那邊哇~,
講沒兩句就在那邊哇,
這是報新聞還是表演花痴啊?@@
又昨晚開車時聽到廣播,
嗯,
因為老車子收音機不好,
所以我習慣聽中廣音樂網,
想說至少可以聽點流行音樂,
不要跟社會太脫節。XD
不愧是中國廣播電台的,
整點新聞時的片段,
"XXXXX只有一路反馬到底的管碧玲XXXX"
聽到時我差點都要噗嗤了,
有沒有這麼好笑?
唉,
這就是新聞啊,
這就是記者啊...。
回到重點,
這一則新聞的大意是要遷移總統府,
關於這件事我是舉雙手雙腳贊成的。
目前的總統府是當初日治時代的總督府,
隨著時代的遷移,
其規格跟功能性都不夠,
遷移確實是有其必要。
此外可以的話,
最好是首都也遷一遷啊,
平衡一下區域發展。
不然至少把中央機關都一併遷走,
一來可以釋放出大筆台北市精華地段的土地,
二來平衡區域發展,
三來可以促進經濟內需,
一舉數得。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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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1/3968291.shtml
我對杜公子沒啥興趣,
就是爛嘛,XD
我注意到的是中間這一段。
范芳佩則是美華泰及名佳美精品連鎖百貨的掌上明珠,范的姑姑范美津是美華泰創辦人,因移民將事業交給弟弟范永興,范永興與妻子呂清燕離婚後,范永興掌管美華泰,呂清燕另創名佳美。後來范美津夫婦回國,另創立寶雅百貨,形成三大本土品牌。
台南人都知道這幾間有夠大的,
經營型態也類似。
(櫻桃媽媽幾乎每個禮拜都會去逛XD)
我現在才知道原來是家族企業,
看來我還不夠八卦啊。@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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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6/new/sep/11/today-o2.htm
審計部之恥 「湊發票」錯誤指示 衍生今日紛爭
■良心人
最近大家都在談論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及馬市長的特別費,其實各該費用的支出都必須經過審計部(機關)的審核,包括已送審原始憑證(未送審者留存原機關備查)的審核及事後財務收支的抽查,所以審計部是最終審核機關,茲將該部審核前述各該機關情形僅就本人所了解情形概述如下:
一、總統府國務機要費:審計部於九十一年去總統府查帳,根據自由時報八月八日自由廣場《審計員說話》文章內載,審計部查帳人員向府方承辦人員表示若基於實際案情(如涉外工作)除有領據外,仍需湊足不相關發票情形;另本人透過某立委國會辦公室向總統府查證結果,亦獲得相同結論,以至於以後來年總統府均依審計部查帳人員指示辦理。所以,陳水扁總統為了機密外交國務機要經費才「授權交辦」使用他人消費付款發票辦理核銷。
其實,辦理機密外交的花費,只要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,由受領人或其代領人所開立的領據即可請領;若因特殊情形,不能取得者,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,書明不能取得原因,亦可據以請領。本案之所以有搜集與國務機要費不相關發票核銷情形,其主要原因係審計部查帳人員錯誤指示所致,由此可見審計部查帳人員專業能力不足,這是審計部之恥。
本案已由高檢署偵辦中,且總統府已經提供國務機要費的單據、領據及匯款單給檢察官辦理,相信很快就能查個水落石出。
二、馬市長特別費:依據各機關預算編審辦法規定,特別費是用在因公招待、餽贈等用途;而特別費送審計機關(台北市審計處)核銷時,依目前行政規定,是允許其半數條領,但半數條領部分依前開辦法規定,是必須因公支用(其實亦有部分較不貪財首長未半數條領,所有的特別費均取據核銷),不得裝入私人口袋(若裝入私袋,因未併計年度所得,是有逃漏所得稅之嫌),且年度終了若有賸餘,必須繳回國庫。就審計機關言,該特別費半數條領部分送審計機關核銷後,於年度終了辦理財務收支抽查時,應就地查核是否均依規定辦理,這是審計法第二條規定的審計職責,但審計機關均未依法辦理,審計機關未善盡審計職責可見一斑。(作者為退休審計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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